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徐小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刑初38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小二,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小学文化,住吉林省榆树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小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大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小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小二于2016年8月29日12时许,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榆树市中心街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中心街与健康路交汇处时,被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区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徐小二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44.57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小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徐小二供述,查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小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葛庆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