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飞,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如良,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法定代表人:孟春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云09民终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922执3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字金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