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8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濉溪县财政局与朱婉煜、刘伟、李利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财政局,朱婉煜,刘伟,李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8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濉溪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程振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婉煜,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李利民,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濉溪县财政局与朱婉煜、刘伟、李利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刘伟、李利民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伟的存款。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2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毕 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苌 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