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超诉王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王斌,宣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181号原告:张超,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亮,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住敦化市。被告:宣岩,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锋,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王斌、宣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