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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光杰与娄树涛、朱庆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杰,娄树涛,朱庆谦,郎益刚,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553号原告:张光杰,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鹿成义,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树涛,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朱庆谦,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郎益刚,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螳螂河东路。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杰与被告娄树涛、朱庆谦、郎益刚、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张光杰负担。审 判 长  李敦刚人民陪审员  刘成合人民陪审员  赵世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