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昌与纪学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纪学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5686号原告:陈昌,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纪学齐,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陈昌与被告纪学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世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昌、被告纪学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昌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系朋友关系。被告在隆力奇办理会员卡需要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星期归还,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原告索要余款,被告以多种理由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2950元(计至2017年8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自然状况及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被告纪学齐辩称:我认为此款涉及传销。当时借款时,临泉隆力奇爱家店里的张文德等人告知我,交15000元入会,可得30000元的茅台酒,酒卖掉后净赚15000元。三个月后可得奔驰汽车一辆,还有价值6000元的锅,并让我在临泉发展下线,发展的越多得的越多。结果酒也没卖掉,奔驰汽车和锅也没得到。我多次找到他们要求退出,至今没有解决。原告到我家闹事,导致我父亲住院半个月。我现在要求退还货物,赔我父亲看病的损失。被告纪学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26日,被告在临泉隆力奇爱家店办理会员卡需要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陈昌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仅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至今未归还余款。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纪学齐向原告陈昌借款1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借款时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偿还借款2000元,余款13000元应当清偿。被告要求退出隆力奇会员并赔偿其父亲看病的损失,属另一种法律关系,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学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昌借款人民币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陈昌负担59元,被告纪学齐负担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文瑞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