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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津盛达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兆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盛达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兆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达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于兆举,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王津虎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