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津盛达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兆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盛达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兆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盛达津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于兆举,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王津虎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