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狄与邵勇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狄,邵勇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703号原告:王狄,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邵勇军,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狄诉被告邵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狄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