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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狄与邵勇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狄,邵勇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703号原告:王狄,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邵勇军,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狄诉被告邵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狄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