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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缪明通与被申请人肖小华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明通,肖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财保12号申请人缪明通,男,194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乐昌市。被申请人肖小华,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人缪明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小华所有的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经典雅居小区2单元2-18-3号住房一套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涂治莲以其所有的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环城路西段邮政局宿舍的住房一套为申请人缪明通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缪明通提供的有被申请人肖小华签名的借款借据、被申请人肖小华与申请人缪明通之女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的内容,能够证实被申请人肖小华与申请人缪明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且申请人缪明通提供了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肖小华所有的位于江安县XXX住房一套(产权证号X**)。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上列房屋仍由被申请人肖小华管理、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毁损、赠与等;二、查封涂治莲所有的位于江安县江安镇XX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江安县房权证江安镇字第X**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上列房屋仍由涂治莲管理、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毁损、赠与等;案件受理费920元,由申请人缪明通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