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正明与张连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明,张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连明,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李正明与张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张连明给付李正明借款8000元整,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剩余3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给付完毕。张连明给付申请人李正明5000元后剩余3000元未自觉履行,申请人李正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3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5向被执行人张连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其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张连明交付本院案件款3000元。申请人李正明已经领取。因被执行人张连明系贫困户,执行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8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任建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