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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全德与青海金岛骄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德(×××),青海金岛骄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047号原告:王全德(×××)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互助县。被告:青海金岛骄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邵新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美兰,该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德与被告青海金岛骄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德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王全德负担。审判员马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刘芳书记员马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