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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周建方、张小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周建方,张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法定代理人:呼延金富委托代理人:陈俊霞委托代理人:上官勇战,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周建方,男被执行人:张小玲,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周建方、张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对被执行人周建方、张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卫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