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众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039号原告(反诉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金光,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众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南路175号。法定代表人张元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长江、李杰,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河南众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884元,减半收取5442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846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晋豫人民陪审员 杨秋娥人民陪审员 徐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