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桂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桂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87号罪犯赵桂林,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浔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桂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桂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贵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21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桂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桂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赵桂林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桂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11.12分,获得2015年度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桂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桂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