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特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鲁加玲、潘雅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加玲,潘雅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特897号申请人:鲁加玲,女,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人:潘雅芳,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鲁加玲与申请人潘雅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9月21日经杨浦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潘雅芳赔偿申请人鲁加玲医疗费人民币2052.7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误工费人民币69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物损费(手机修理费)人民币4000元;二、此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处理终结,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鲁加玲与申请人潘雅芳于2017年9月21日经杨浦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 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诚阮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供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司法确认协议案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