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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白其其格与阿拉腾乌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白其其格,阿拉腾乌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915号申请人:高白其其格,女,蒙古族,1980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男,蒙古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高白其其格申请执行阿拉腾乌拉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五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执9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国 栋审判员 石 晓 勇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