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吕宁宁、吕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宁宁,吕朋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900号申请执行人:吕宁宁,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献县。申请执行人:吕朋朋,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XX,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25万元),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XX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XX驾驶的事故车辆(冀F×××××)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