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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丽娜与郭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娜,郭长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748号原告:杜丽娜,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同敬,男,汉族,195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系原告杜丽娜所在村委推荐的公民。被告:郭长海,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懿,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丽娜与被告郭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丽娜负担。审 判 长  郭向前审 判 员  乔 洋人民陪审员  胡金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