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振兴对王兴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兴,王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财保61号申请人:王振兴,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王兴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王振兴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王兴涛驾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徐工牌50G)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00元。王振兴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振兴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兴涛驾驶的暂扣于抚松镇交警支队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徐工牌50G)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申请人王振兴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王广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艳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