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侯怀东、侯怀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怀东,侯怀兵,侯怀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143号申请人:侯怀东,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侯怀兵,男,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侯怀江,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侯怀东、侯怀兵与被申请人侯怀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侯怀东、侯怀兵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申请人侯怀东、侯怀兵与被申请人侯怀江之父张学福(已去世)名下价值10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侯怀东、侯怀兵与被申请人侯怀江之父张学福(已去世)名下价值10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