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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泛龙(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马涛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泛龙(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马涛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字第5562号原告:天津市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红日南里42号501室。法定代表人:黄启聘,经理。委托诉讼代理:刘娟,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泛龙(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3-43。法定代表人:马涛。被告:马涛,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原告天津市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泛龙(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马涛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