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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立存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存,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66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存,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佳,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存与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016)辽010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376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