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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马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34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刘毅俊,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2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刘毅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为牟取利益,经营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中林街XXX弄XXX号XXX室开设无名足浴店,并租借中林街XXX弄XXX号对面一间房屋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7年7月13日14时至20时期间,卖淫女苏某1、杨某某分别与嫖客张某某、曹某某(均被行政处罚)在马某租借的出租屋内以性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查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马某及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马某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中林街XXX弄XXX号XXX室开设一无名足浴店,同年6月租借了中林街XXX弄XXX号对面一房屋,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和租借的房屋内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7年7月13日14时至20时,被告人马某先后容留卖淫女苏某1与嫖客张某某、卖淫女杨某某与嫖客曹某某(均被行政处罚)在中林街XXX弄XXX号对面的出租屋内以性交等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人员查获。2017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马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苏某1、杨某某、苏某2的证言,证实马某经营的足浴店内有“敲大背”(男女发生性关系)项目,服务项目和价格是马某定的,并约定“敲大背”马某要抽成30元,并在店内和马某租借的中林街XXX弄XXX号对面的房屋实行“敲大背”。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3日,其二人分别与苏某1、杨某某于中林街XXX弄XXX号对面的出租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的查处情况。4.证人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马某向其二人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中林街XXX弄XXX号XXX室及中林街XXX弄XXX号对面房屋的事实。5.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马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娟娟审 判 员  李俊英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