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5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朱斌与武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武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614号原告:朱斌,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艳,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翔,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斌与被告武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朱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朱斌负担。审判员 何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