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广全、刘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全,刘海波,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70号申请执行人:郑广全,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刘海波,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执行人: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郑广全与刘海波、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308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阜阳市泰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AU**挂号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加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