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仙群、茅玲与王孝纺、赵根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群,茅玲,王孝纺,赵根喜,肖荣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3181号原告:王仙群,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茅玲,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超,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纺,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赵根喜,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肖荣芝,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仙群、茅玲与被告王孝纺、赵根喜、肖荣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仙群、茅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年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仙群、茅玲负担。审 判 员  甘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