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512号原告:马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程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马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鲁艳书 记 员 常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