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陈全力,黄培锋,金利文,潘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中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8179760B。法定代表人:李文江。被执行人:陈全力,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黄培锋,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金利文,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潘宝江,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604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全力、黄培锋、金利文、潘宝江在(2017)浙0604执212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全力、黄培锋、金利文、潘宝江银行存款人民币211430.21元(含执行费3026.06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其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宝江银行存款人民币以19.50万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为限),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