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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9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美枝与梁景峰、梁金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美枝,梁景峰,梁金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972号原告:卢美枝,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告:梁景峰,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金顺,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罗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卢美枝与被告梁景峰、梁金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卢美枝于2017年10月12日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美枝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美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3元,由原告卢美枝负担(原告已交2143元)。审判员  梁建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