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海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597号魏县计生局,住所地洹水大道西道145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岭。李海利,所在地魏县霍静锋,所在地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434行审20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利、霍静锋在银行的存款50915.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海利霍静锋相当于5091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克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