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吴富荣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吴富荣,应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住所地贵溪市雄石大道24号,组织机构代码49173130-9。负责人:邱邦玉,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祝俊颖,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富荣,男,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江西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应晓琴,女,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江西贵溪人,住江西省贵溪市,系被告吴富荣之妻。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申请吴富荣、应晓琴信用卡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288号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富荣、应晓琴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案款112859.93元,承担执行费1593.0元。本院已执行12700元,尚有101752.9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富荣、应晓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