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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利民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民,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刘利民,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粱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利民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17)第450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46970.51元。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刘利民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人仲字(2017)第45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