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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康腾州与李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腾州,李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1028号原告:康腾州,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李阿辉,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康腾州与被告李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腾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康腾州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毅玲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