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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7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陈进华、朱秀英、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进华,朱秀英,陈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7896号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梅,系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华。被告:朱秀英。被告:陈静。原告XX与被告陈进华、朱秀英、陈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立案。原告XX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