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与吕长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吕长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744号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南(河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7374039711。法定代表人:仝成彦,任该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长有,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长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河南宛东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