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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青岛凝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凝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凝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凝聚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将本院(2016)鲁020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嵩审 判 员  侯昭龙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