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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仁增达哇与西宁栩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存有运输合同纠纷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725执17-3号本院在执行仁增达哇与西宁栩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存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一七年九月月三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及时履行(2016)青2725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运输费用146277.27元与本案执行费2094元。但被执行人牛存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牛存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积石山支行的存款148371.27元(执行款146277.27元与本案执行费2094元)。二、解除牛存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积石山支行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更松尼玛审判员:李长玉审 判 员 : 白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羊旺毛书 记 员 :马 富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