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万勇、万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勇,万根,万贺琪,张木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万勇,男,1973年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万根,男,1973年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万贺琪,男,1977年生,汉族,住江西生抚州市。被执行人:张木秀,女,1978年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万贺琪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绿地外滩城18#商业、办公楼1006室(合同编号:1000464811)、1007室(合同编号:1000464823)、1008室(合同编号:1000464825)、1009室(合同编号:1000464838)、1010室(合同编号:1000464840)、1011室(合同编号:1000464844)、1012室(合同编号:1000464847)的房产。2017年10月9日买受人雷大俊(身份证号:)以人民币326860元的最高价竞得1012室,买受人付瑜(身份证号:)以人民币324860元的最高价竞得1006室,买受人宋玮(身份证号:)以人民币318728、320926元的最高价竞得1007室、1008室,买受人万千(身份证号:)以人民币300794元的最高价竞得1011室,买受人余勍(身份证号:)以人民币320023、322089元的最高价竞得1009室、1010室,且买受人都已将款项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万贺琪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绿地外滩城18#商业、办公楼1006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付瑜所有、办公楼1012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雷大俊所有、办公楼1007室、1008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宋玮所有、办公楼1011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万千所有、办公楼1009室、1010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余勍所有、。被执行人万贺琪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绿地外滩城18#商业、办公楼1006室、1007室、1008室、1009室、1010室、1011室、1012室的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万贺琪名下的位于南昌市绿地外滩城18#商业、办公楼1006室(合同编号:1000464811)、1007室(合同编号:1000464823)、1008室(合同编号:1000464825)、1009室(合同编号:1000464838)、1010室(合同编号:1000464840)、1011室(合同编号:1000464844)、1012室(合同编号:1000464847)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