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凌然毛与王铁选、刘安民、郑南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然毛,郑南京,刘安民,王铁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凌然毛,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南郑村四组。被执行人:郑南京,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南郑村四组。被执行人:刘安民,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南郑村七组。被执行人:王铁选,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余家村四组。申请执行人凌然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郑南京、刘安民、王铁选向申请执行人凌然毛赔偿134198.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583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然毛与被执行人郑南京、王铁选达成和解协议,已给付案件款75000元,由于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刘安民已死亡,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执限期届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恢1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吴 波审 判 员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