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兆申与常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申,常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362号原告:王兆申,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奇,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雪峰,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委,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兆申与被告常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常委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兆申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王兆申。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萃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