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714���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马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7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振(曾用名马防振),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被逮捕;1994年7月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05年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振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徐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被告人马振通过微信联系马永群(身份不详)将1586发铅弹快递到其居住的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安居苑小区4号楼东单元一楼东户,被告人马振收到后将铅弹存放在家中,预备买到气枪后使用。2017年7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鉴定系非制式气枪子弹。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收缴的气枪铅弹,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新蔡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振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擅自持有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卖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振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袁 征人民陪审员 梁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