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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4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卫华与沈凤祥、金志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卫华,沈凤祥,金志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4424号之一申请人:彭卫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康,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凤祥。被申请人:金志英。申请人彭卫华与被申请人沈凤祥、金志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彭卫华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凤祥、金志英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卫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凤祥、金志英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