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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强与常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强,常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郑强,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常国利,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要求自行向被执行人常国利追偿,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82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