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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邹峰与被告杨同欣、刘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峰,杨同欣,刘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保114号原告邹峰,男。被告杨同欣,男。被告刘晚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峰与被告杨同欣、刘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同欣、刘晚红的银行存款8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房屋或其他财产。担保人游毛莲以其所有的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湘K660**)和王牌牌自卸低速货车(车牌号码:湘K621**)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防止原告邹峰错误申请造成被告的财产损失,对担保人游毛莲提供的担保财产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同欣、刘晚红的银行存款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游毛莲所有的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湘K660**)和王牌牌自卸低速货车(车牌号码:湘K621**)。案件申请费4720元,由申请人邹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