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4民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翠、王爽与刘淑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翠,王爽,刘淑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4民1363号原告:王翠,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原告:王爽,女,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修,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艳,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区。本院审理原告王翠、王爽与被告刘淑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对相关工程进行鉴定,故原告王翠、王爽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王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孟 刚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旭娜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