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504民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翠、王爽与刘淑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翠,王爽,刘淑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4民1363号原告:王翠,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原告:王爽,女,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修,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艳,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区。本院审理原告王翠、王爽与被告刘淑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对相关工程进行鉴定,故原告王翠、王爽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王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孟 刚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旭娜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