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任宽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宽,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辩护人甘在华,四川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宽及其辩护人甘在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任宽在陆某市甲子镇承建“盛华花园”、“高中实验中学”。至2013年3、4月份期间,惠来县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简称顺龙公司)销售经理王某代表顺龙公司与任宽达成了口头协议,由顺龙公司提供混凝土给任宽承建的2个工地进行建设,供货期间货款每40日结算1次。自2013年5月6日至同年8月3日期间,顺龙公司先后为任宽的上述2个在建工程项目提供了“C25、C30、C15+细石”3种型号的商品混凝土共2052立方米,总价值67.045万元。但任宽没有按每40日结算1次的合同约定给付货款而被顺龙公司中止供货。后顺龙公司销售经理王某多次向任宽催要货款,任宽均以各种借口推脱。王某继续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向任宽催要货款,任宽均没有回复。到同年年底,任宽将其所使用的手机停机并离开陆某市甲子镇,不知所踪。顺龙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四处寻找任宽的下落无果,遂于2016年11月19日向惠来县公安局报案。2017年2月3日,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公安局在邻水县抓获任宽。2017年4月20日,任宽的儿子任腾飞向惠来县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归还货款30万元。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惠来县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C25型混凝土1624.5立方米,估值人民币503595元;C30型混凝土332.5立方米,估值人民币106400元;C15+细石混凝土95立方米,估值人民币30400元。总价值人民币640395元(不包括泵车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任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没有诈骗的动机,顺龙公司的货款是漏结,且有归还部分货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任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据。任宽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任宽在陆某市甲子镇承建“盛华花园”、“高中实验中学”。至2013年3、4月份期间,顺龙公司销售经理王某代表顺龙公司与任宽达成了口头协议,由顺龙公司提供混凝土给任宽承建的2个工地进行建设,供货期间货款每40日结算1次。自2013年5月6日至同年8月3日期间,顺龙公司先后为任宽的上述2个在建工程项目提供了“C25、C30、C15+细石”3种型号的商品混凝土共2052立方米,总价值67.045万元。但任宽没有按每40日结算1次的合同约定给付货款而被顺龙公司中止供货。后顺龙公司销售经理王某多次向任宽催要货款,任宽均以各种借口推脱。王某继续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向任宽催要货款,任宽均没有回复。到同年年底,任宽将其所使用的手机停机并离开陆某市甲子镇,不知所踪。顺龙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四处寻找任宽的下落无果,遂于2016年11月19日向惠来县公安局报案。2017年2月3日,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公安局在邻水县抓获任宽。2017年4月20日,任宽的儿子任腾飞向惠来县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归还货款30万元。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惠来县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C25型混凝土1624.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03595元;C30型混凝土332.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6400元;C15+细石混凝土9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0400元。总价值人民币640395元(不包括泵车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移交证明。邻水县公安局鼎屏派出所证实:2017年2月3日,该所民警通过线索摸排,发现网上在逃人员任宽在邻水活动,组织警力在四川省邻水县将任宽抓获,并于同月9日移交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民警带回审查。3.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王系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证实2013年3、4月份,他到陆某市甲子镇寻找混凝土的销售渠道时,得知任宽是刘某建设的“甲子中英文学校”及“甲子翡翠明珠”2个建筑工地的承建人,他遂问任宽是否需要混凝土,任宽就说他们的老板刘某在甲子镇的建筑工地有2个,混凝土需求量很大,要求他们如果要提供混凝土,则质量必须达到优质的要求,价钱要便宜,他听后向对方承诺了相关的要求,并互留电话。随后他回到公司就将这一情况向公司总经理陈某汇报,总经理也同意了这桩混凝土销售生意。至同年5月份时,任宽打电话给他,叫他运送混凝土到甲子镇中英文学校的建筑工地,承建商任宽口头承诺供货期间每40日结算还1次款。他们公司遂提供2种型号的混凝土给刘某的建筑工地,即C25和C30的混凝土以每立方米分别为310元、320元的市场价格供货,对方也同意以这个价格进行购买。随后他就在位于惠来县溪西镇高速公路路口的顺龙搅拌站基地陆续提供混凝土到甲子镇任宽承建的“甲子中英文学校”及“甲子翡翠明珠”2个建筑工地,至同年8月份共供给2个建筑工地的混凝土2052.5立方米计670425元。任宽没有按口头承诺的每40日结算还一次款,并一再寻找各种借口拖不还款,公司于同年8月3日中断了任宽承建的2个工地的混凝土供给。王还陈述供货时间是从2013年5月6日至同年8月3日,每次供货到工地时,都是由司机带公司出具的发货单前往甲子镇建筑工地,一车一单,到工地后由司机将发货单交给任宽或者其他在场的施工人员签收,每月还有累计数额的对账单则是由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由任宽签名。自2013年8月3日至同年9月2日期间,他有到建筑工地找任宽讨钱,任宽以款项未到手为由进行推脱。随后他多次致电催促任宽还款,但任宽仍是以款项未到手为由而没有还款。至同年9月2日上午,他到甲子镇找任宽对账,任宽在对总账单上签名给他,还声称货款会到账,会账时会把钱还他。之后他多次打电话追款,但没有接听,他就发信息向任宽催讨,但任宽都没有回复。至2013年底,他打任宽手机时,对方手机已经停机。同年9月20日他还去甲子镇找任宽,但没有找到,向在建筑工地的工人打听,都说任宽已经离开甲子镇,不知所踪。经混合辨认,王某指认任宽、刘某。4.证人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翁系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泵车司机,证实公司于2013年5月份至同年8月份期间,销售凝土到陆某市甲子镇刘某的“甲子中英文学校”及“甲子翡翠明珠”2个建筑工地,泵车司机每次都要第一时间到达施工工地,每次少的需要泵送1、2车混凝土,多的泵送8、9车混凝土。每次运送混凝土到这两个建筑工地时,都是由搅拌车司机持顺龙公司出具的发货单到工地后由对方工地人员签收,平时都是由工地的工头交接签收,如果工头没有在工地,则由工头的老乡签收。后来他听说这2个施工工地的老板刘某拒不还公司的混凝土款。经混合辨认,翁某指认任宽就是工地的工头。5.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彭系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搅拌车司机,证实公司于2013年5月份至同年8月份期间,销售凝土到陆某市甲子镇刘某的“甲子中英文学校”及“甲子翡翠明珠”2个建筑工地,按照公司要求,他在这2个施工工地陆续工作了近3个月,每次施工少的1、2部搅拌车,多的6、7部搅拌车。每次运载1车混凝土到建筑工地时,都是由出车司机带发货单到现场去,一般都是由工地承建商任宽进行签收发货单,任宽没有在现场时,则由任宽指派的工地其他在场施工工人代为签收。后来听说公司被这2个建筑工地拖欠混凝土款67万多元。经混合辨认,彭某指认任宽就是接受混凝土的承建商。6.证人陈某的证言。陈系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2013年3、4月份期间,公司销售经理王某向他汇报情况说,在陆某市甲子镇接到“翡翠明珠”和“甲子中英文学校”2个建筑施工工地购买混凝土的客户刘某,这2个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需求量很大,还要求质量必须达到优质,价钱要便宜。他听后同意了这桩混凝土销售生意。到同年5月份,公司开始运送混凝土到陆某市甲子镇刘某的“翡翠明珠”和“甲子中英文学校”2个建筑工地,至同年8月份共供给这2个建筑工地的混凝土2052.5立方米计670425元,由于对方没有按口头承诺的每40日供结算还款一次,公司遂终止混凝土供给。公司在供应混凝土期间,有向刘某催讨货款,但刘某以资金紧缺为由拖欠不还。终止供应后,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刘某以签收混凝土不是他本人而是四川人任宽,要公司向任宽催讨混凝土款为由。7.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刘证实2012年期间开始开发盛华花园,由其本人出地皮,承包给任宽建设,建成商品房后由任宽负责售卖,每出售1平方米的商品房他便收取1000元。任宽于2013年底因无钱继续做工程,至2014年初他发现情况不妙,遂将盛华花园收回,2014年5、6月份期间,任宽就离开甲子镇,去向不明。他于2015年1月份通过关系找任宽到甲子进行结账。他听说任宽混凝土是向展鹏混凝土公司购买的,不清楚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售多少混凝土给任宽,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也没有跟他洽谈过混凝土有关的生意。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混凝土给盛华花园主要是与任宽发生关系。经混合辨认,刘某指认任宽。8.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证实材料。证实王某、翁某、彭某系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9.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账单、发货单。证实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至同年8月3日向“甲子翡翠明珠”和“甲子中英文学院”2个建筑工地提供C25型混凝土1624.5立方米、C30型混凝土332.5立方米、C15+细石混凝土95立方米。10.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惠来县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C25型混凝土1624.5立方米,估值人民币503595元;C30型混凝土332.5立方米,估值人民币106400元;C15+细石混凝土95立方米,估值人民币30400元。总价值人民币640395元(不包括泵车费)。11.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收据。证实任宽的儿子任腾飞于2017年4月20日退还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0万元。12.声明书、盛华花园楼房明细登记表、债权债务清算合同书、工程施工合同、营业执照。证明任宽于2012年5月15日承建盛华花园,并于2015年1月26日与发包方交割结算债权债务。1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辨认无误。14.户籍证明。15.被告人任宽的供述。被告人供述2012年下半年他在陆某市甲子镇开发“盛华花园”和“高中实验中学”。在建设过程中,他购买的混凝土主要是向展鹏混凝土公司购买的,当展鹏公司接应不上的时候,就向顺龙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与顺龙混凝土公司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待工程竣工后一次性结算付清,顺龙公司从2013年5月至8月向工地输送混凝土。直到2013年底,这2个工程都竣工了。2014年5月份结算时,他漏掉了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约2000多立方米混凝土的工程款没有结算。2015年他离开甲子镇到别的地方开发工程,所以就遗忘了这笔工程款,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才想起来。被告人还供述当时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他接触的业务员姓王,混凝土发货单上的签收,有时是他签收的,有时是他胞兄任义及其他在场的工友签收的。“盛华花园”是由刘某提供地皮给他,他自筹资金进行开发,但“盛华花园”竣工后由于行情下跌,致使工程严重亏本,最后结算的时候,他就交割出房地产还给债权债务人。被告人任宽辩解称其没有诈骗的动机,顺龙公司的货款是漏结,且有归还部分货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任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据。任宽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作出无罪判决。经查,被告人任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材料,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任宽的亲属归还部分案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平杰审 判 员 方钟彬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