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华电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华电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652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华电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176号。负责人:吴晓英,职务:经理。身份证号码:×××。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库尔勒市塔指小区五区乙方公寓。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职务:经理。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华电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塔里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华电通用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9.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