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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全录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全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85号罪犯高全录,男,出生于1969年5月17日,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余刑十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70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638分,获监狱表扬1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全录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28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审 判 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