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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耿建、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耿建,李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0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黄海路18号。被告:耿建,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敏,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告耿建、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对被告耿建、李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