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文彩霞与许桂兰、阿拉善盟慧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彩霞,许桂兰,阿拉善盟慧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19号原告:文彩霞,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许桂兰,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阿拉善盟慧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丞,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文彩霞诉被告许桂兰、阿拉善盟慧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文彩霞于2017年10月13日以该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